当前位置首页> 服务内容 >项目服务>发改委
  • 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

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

内容介绍 / introduce

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建〔2018〕45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厦门、泉州、漳州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莆田、南平市数字办,平潭综合实验区 ,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 9月 20日 


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 2018—2020年每年预算安排用于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奖励(落地奖励、基金投放奖励、以奖代补、正向激励)等方式,  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发改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根据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年度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支出,省发改委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专项  资金分配预计数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符合规定的预计数提  前下达各地。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实施大数据  发展战略,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大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应  用示范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新。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建设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企业  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二)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区域性、行业性试点示范,支持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卫星应用、虚拟  现实、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应用;  

(三)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软件园区等建设发展,促  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  

(四)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五)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一批数字经济  优秀创新企业、优秀创新产品;  

(六)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投资补助根据年度工作确定重点支持方向、补助方  式及标准,其中对企业实施的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软硬件建设,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主要有:  

(一)创新平台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投资建设的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研究院 (所)等,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对我省行业发展具有  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行业平台补助。对符合数字福建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投向、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服务范围为区域性或全省性的重点行业公共平台,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  

(三)试点项目补助。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深入开展“互联网+”等信息化试点,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的补助;  

(四)示范应用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卫星应用、虚拟现实、区块链等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示范工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  助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单位在我省加大投资力度,专项资金对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重点园区、创新平台等基础设施新增投资及重大项目投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申报贷款贴息补助的项目新增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3000万元,贷款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年以上(不含 1年),且必须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单个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的 50%,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数字福建(长乐)  产业园、数字福建(安溪)产业园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园区的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每年租用数据中心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 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不超过 30万元。支持数字福建技术支撑单位通过集中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云计算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平  台服务,扩大服务能力和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省直部门、单位通 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信息化应用和服务,支持新技术、新业态、  新模式发展,对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机构(包括区域总部、行业总部、研发中心),注册资本金  实际到位 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  场化运作的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 3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  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研发效率  和创新产出,开拓产品和服务市场,鼓励做强做大;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举措,不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具体标准  如下:  

(一)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4000万元、1亿元的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评选的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  卫星应用、虚拟现实、区块链以及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优秀创新产品,分档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业内知名企业组织开展全省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大赛。每赛次安排不超过 500万元,作为全省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大赛奖金。 

第十四条 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正向激励。对考核排名前 3位的设区市(实  验区),按 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用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项目申报时间与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属(控股)企业可通过省属企业集  团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报,也可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地的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企业通过所在地的数字经  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省级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简称受托单位)对  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对受托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对拟安排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当年度支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  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以申报时间确定,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除外);  

(二)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四)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项目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提供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申请对象,可量化指标  申请条件可放宽至75%,具体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  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发改(或数字 经济牵头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改部门(或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将绩效评价结果与  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支持方向预算  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 单位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  体实际,制定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  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扶持奖励政策与其他省级扶持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落地奖励政策与市  (县、区)落地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

 第二十九条 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支持(部省共建  高校、省属高校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互联网  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和《关于<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建〔2017〕6号)同时废止。

(此内容由www.fjsycf.com提供)